专题专栏

Thematic column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工程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浏览量 :669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研究生导师外派研究生进行课题合作以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程实践等相关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基本条件:

1、申请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的研究生必须完成第一学年所安排的所有课程学习,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基本学分之后才能提出申请(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生需在硕士和博士阶段的第一学年完成相应要求学分);

2、合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生活条件以及安全保障;

3、合作单位导师应具有副高以及之上职称,且具备指导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和工程实践的能力和经验;

4、学院导师和合作导师之间必须签署合作协议,并经双方各自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协议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后文,双方导师和参加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的研究生三方共同签署后严格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培养和管理。

二、申请程序

1、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申请表》,见附件,学院导师签字确认;

2、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审核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已取得的学分:须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基本学分,才能同意申请(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生需在硕士和博士阶段的第一学年完成相应要求学分)。

3、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及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将三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和研究生办公室进行备案。

三、合作协议的内容要求:

1、明确协议三方的身份以及所在单位;

2、明确培养目标、合作方式、协议期限以及课题经费来源;

3、明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约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研究生在合作导师处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所获得的研究成果,明确在协议合作范围内形成的科研、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以及保密事宜。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的研究课题发表之成果应满足研究生毕业申请学位的相应要求,即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第一作者单位为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4、明确三方的职责与义务:

(1)学院导师的管理职责:

1)联合培养期间,帮助合作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学校要求的相应培养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研究生毕业答辩环节相关问题;

2)联合培养期间,学院导师应主动定期与合作导师和研究生本人联系,了解学生的科研、学习以及生活等相关情况。

(2)合作导师管理职责

1)联合培养期间,合作导师应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生活条件以及安全保障;

2)研究生的医疗保险已经按照四川大学的有关规定办理,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期间,合作导师应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合作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研究生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合作导师应切实负责对研究生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负责研究生的安全。若研究生在合作单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通知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3)研究生的责任义务

1)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四川大学和合作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联合培养计划安排,并定期和学院导师保持联系;

2)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的研究生如在合作单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合作导师应及时制止并有权对研究生予以批评、警告,并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告知学院导师,双方导师按照四川大学和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合作单位,倘若有重要事由必须离开,须向合作导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开;

4)违约责任:若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的研究生因违反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并造成合作单位损失的行为,或在联合培养(或工程实践)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研究生个人承担一切赔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