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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国内公务出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浏览量 :957

第一条 国内公务出差,指学校工作人员在成都市城区外出差参加或开展公务活动(参加会议、调研、访问、工作锻炼、生产实习等)。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成都市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成都市城区内只报销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内出差审批制度。

校内各单位国内出差实行审批单制度,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

(一)校级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分别负责审批;正处级领导出差由学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负责审批;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

(二)工作人员出差1天以上的,一般应提前填写《四川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明确记录出差人员、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有会议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由相关领导或部门核准后方能成行。如个别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有关手续。

(三)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访问、进修、联合培养等,出差审批不属此范畴

《四川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在学校财务处网页“资料下载”下载。

第四条 从严控制国内出差天数和人数。同一事项的公务出差活动,原则上校内同一单位一人参加,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两人;出差天数,有会议通知的应与会议通知的天数一致,其他公务出差活动严格控制在主管领导批准的时间内。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

(不含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经济舱

三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出差人员住宿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三星级及以下的宾馆、饭店,不得住五星级宾馆。

(二)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涉及多人出差的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三)工作人员出差、外出参加会议的住宿费,在财政部规定的出差地住宿费相应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实行定额包干。凡由接待单位同意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所产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或经费归口管理的主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凭据报销。

(二)工作人员出差后,原则上须在返校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及有关发票凭证。参加会议者须附会议通知单

(三)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对未按程序审批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工作人员无明确公务目的出差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研究。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